(2016)沪0112民初2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武,上海九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274号原告:吴文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吴文武的妻子)。被告:上海九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吴文武与被告上海九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文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文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2.16元,减半收取计76.08元,由原告吴文武负担。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