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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雷嗣某与代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嗣某,代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雷嗣某,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油市镇。法定代理人雷裕某,系雷嗣某之父。被执行人代淑某,女,汉族,永兴县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雷嗣某与被执行人代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代淑某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暂未能查明被执行人代淑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3执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 曹 钦审判员 :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