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1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天城工业集中区纬五路6号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2489383D(1-1)。法定代表人:魏万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00000116335(1-1)。法定代表人:张文莉,该公司总经理。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诉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176号民事裁定,冻结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