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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建安与凡中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安,凡中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496号原告:杨建安,男,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凡中良,男,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建安与被告凡中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建安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安与被告凡中良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杨建安负担。审 判 长  申 铭审 判 员  张永革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岚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