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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淑英与马永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英,马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英被执行人:马永中申请执行人赵淑英与被执行人马永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永中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淑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永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