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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志富与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富,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95号申请人:刘志富。委托代理人王玉亮,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法定代表人王春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春宏。申请人刘志富与被申请人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5915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志富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59155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5915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