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勋诉唐寿彬、吴福芳、唐靖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6)川1028财保15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勋,唐寿彬,吴福芳,唐靖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58号申请人:黄勋,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从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寿彬,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吴福芳,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唐靖茹,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黄勋诉被申请人唐寿彬、吴福芳、唐靖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靖茹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金鹅镇××××号商品房××××予以查封,金额以350000元为限,申请人黄勋提供彭×位于×××(合同编号:××××)的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靖茹名下的位于隆昌县金鹅镇××××号商品房,以价值350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黄勋提供的担保物:彭×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合同编号:××××)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以价值35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