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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某某、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某某,蒋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587号原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梁某某。被告:蒋某某,系被告梁某某之妻。原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某、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计2490元,由原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粟开坤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