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陵川县二仙山泉水有限公司与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川县二仙山泉水有限公司,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587号原告:陵川县二仙山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告: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原告陵川县二仙山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陵川县二仙山泉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陵川县二仙山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