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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王彪、刘小丹、翟福生、周东辉、孙万和、翟淑兰、王百军、翟冬丽、佘海丰、翟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王彪,刘小丹,翟福生,周东辉,孙婉和,翟淑兰,王百军,翟冬丽,佘海丰,翟东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7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王彪。被告刘小丹。被告翟福生。被告周东辉。被告孙婉和。被告翟淑兰。被告王百军。被告翟冬丽。被告佘海丰。被告翟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王彪、刘小丹、翟福生、周东辉、孙万和、翟淑兰、王百军、翟冬丽、佘海丰、翟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54元,减半收取322.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