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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兵尧与沈立玉、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兵尧,沈立玉,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171号申请人江兵尧,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州区。被申请人沈立玉,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州区。被申请人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圩丰镇支中社区振丰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387926-8。法定代表人夏长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兵尧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立玉银行存款及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圩丰镇孟陬路德丰小区商品房2栋101室、201室;一单元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4栋105室、106室、205室、206室;5栋101室;1栋第二层门面房213室、214室、217-222室;2栋第一层门面房102-106室、112室、113室;2栋第二层门面房202-208室、212-217室;3栋第二层门面房202-205室、209-222室房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人连云港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新浦区凤凰大道9号东瑞花园小区13号楼1单元102室(丘号02481156-11)、1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丘号02481156-23)、13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丘号02481156-24)、14号楼102室房产(丘号02481157-8)及14号楼401室房产(丘号02481157-11)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兵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立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圩丰镇孟陬路德丰小区2栋101室、201室;一单元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4栋105室、106室、205室、206室;5栋101室;1栋第二层门面房213室、214室、217-222室;2栋第一层门面房102-106室、112室、113室;2栋第二层门面房202-208室、212-217室;3栋第二层门面房202-205室、209-222室房产。三、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连云港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浦区凤凰大道9号东瑞花园小区13号楼1单元102室(丘号02481156-11)、1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丘号02481156-23)、13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丘号02481156-24)、14号楼102室房产(丘号02481157-8)及14号楼401室房产(丘号02481157-11)。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兵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纯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斯颖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