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国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1338号起诉人:孙国召,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孙国召补正后于2016年10月5日邮寄的诉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起诉材料。起诉人孙国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起诉人对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在该公司拍卖、变卖船舶分段后有优先受偿权。二、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0年8月28日与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和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久和公司厂区食堂(三层框架)及钢板堆场土建部分发包给起诉人。后因久和公司未付清上述工程款,起诉人与久和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海天公司船舶分段抵押给起诉人,暂定抵押金额为250万元,并承诺该款项在2013年5月底之前付清,否则起诉人有权在处分抵押物后优先受偿。现经结算久和公司拖欠起诉人105万元未予支付。后因公司破产清算,起诉人于2014年1月7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主张优先权。2016年5月17日,破产管理人向起诉人送达《通知书》,确认债权为105万元,但对优先受偿请求不予确认。故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是久和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其可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但不能直接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起诉人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为被告进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且起诉人诉久和公司、海天公司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本院已以(2016)浙0921民初1127号案号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国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永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