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1352号原告:徐玮,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骅,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被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姚庚春。原告徐玮与被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玮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玮承担。审判员 黄 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