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丰玮与傅建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丰玮,傅建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541号原告:申丰玮,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傅建斌,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丰玮诉被告傅建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丰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丰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丰玮承担。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