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叶、戴凌扣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戴凌扣,黄一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叶(曾用名:刘平),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3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天晓,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戴凌扣(曾用名:戴凌峰;绰号:“九九”),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因盗窃、诈骗,于2001年5月10日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一栋(曾用名:黄一栎;绰号:“大炮”),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倪春月,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叶、戴凌扣、黄一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和张周洁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杨天晓、朱峰、倪春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叶、戴凌扣、黄一栋结伙采用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一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戴凌扣、黄一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并当庭提供了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三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事出有因,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分别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叶、戴凌扣、黄一栋结伙孔某等人,为索要债务,至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50号,对被害人赵某打巴掌、脚踹,并将被害人强行带至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路144号三楼海盐广源金融公司。在该公司内,三被告人及孔某等人共同限制被害人赵某的人身自由,并采用拍巴掌、拳打脚踢等手段,继续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殴打,让其下跪,逼迫其归还钱款。当天16时50分许,被害人赵某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予以解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张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当庭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叶、戴凌扣、黄一栋结伙采用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一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凌扣、黄一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戴凌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黄一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叶的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戴凌扣的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黄一栋的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叶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