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文凤与张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凤,张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400号原告:张文凤。委托代理人:刘广国,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娟。委托代理人:袁永良,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凤与被告张娟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娟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本案系返还财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娟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本案应由江苏省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