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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松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01号罪犯梁松,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松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梁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松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累计得分14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