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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钟晓林与李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晓林,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晓林,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晓林与被执行人李健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健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43号010栋503号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健的公积金账户,但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完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