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世礼诉王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礼,刘世钦,王小松,李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471号原告:刘永礼,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高大坪乡。原告:刘世钦,男,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高大坪乡龙。被告王小松,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五马镇。被告李静,男,成年,住仁怀市苍龙街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人民银行旁。原告刘永礼、刘世钦诉被告王小松、李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永礼、刘世钦于2016年10月9日以因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礼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礼撤诉。案件受理费46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永礼负担。审判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