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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锡萍与刘颖、黄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萍,刘颖,黄勤,吴金刚,金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140号申请执行人:陈锡萍,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刘颖,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荷花西区。被执行人:黄勤,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吴金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金湘,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陈锡萍与被执行人刘颖、黄勤、吴金刚、金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