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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卫与吴辉、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吴辉,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民初633号原告:王卫(曾用名XX)。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根茂,系特别授权。被告:吴辉。被告: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420-DE档。法定代表人:洪文波。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昌猛。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才能,系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系一般授权。原告王卫诉被告吴辉、被告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昊公司)、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根茂、被告君昊公司、被告众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才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吴辉系被告君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君昊公司与被告众邦公司签订了金广厦门窗敷膜承包施工合同。2015年7月,被告吴辉联系原告并将金广厦门窗敷膜承包施工合同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王卫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了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且由发包方众邦公司和承包方君昊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吴辉与原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0000元,经原告王卫多次向被告吴辉催收,被告吴辉于2016年3月15日写下欠条一张,注明在2016年5月份付清全部欠款。之后,原告王卫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被告吴辉未予答辩。被告君昊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业务经济发生在工商登记变更之前,现任法定代表人对此不清楚。被告众邦公司辩称:1、原告接受分包的合法性值得商榷。2、众邦公司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依法支付工程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27日、9月1日,被告众邦公司与原告君昊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门窗敷膜承包施工合同》,由众邦公司将黄石市金广厦南区门窗玻璃敷膜及黄石市新下陆××一期1、2、3、4号楼门窗玻璃敷膜工程承包给君昊公司。君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辉将其在众邦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转包给王卫,双方签订了《玻璃贴膜工程承包合同》。王卫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后,君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2016年3月15日,吴辉向王卫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王卫玻璃贴膜工程款共计壹拾捌万元整,此款于2016年5月份支付。此后,君昊公司未依约向王卫支付工程款项。另查明:1、君昊公司在众邦公司尚有挂账工程款104230.49元;2、君昊公司在众邦公司承接的北区9-12号钢化玻璃雨棚及××号楼电梯主机房刷防火油漆工程尚未结算。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众邦公司与被告君昊公司间的《门窗敷膜承包施工合同》及被告吴辉代表被告君昊公司与原告王卫间的《玻璃贴膜工程承包合同》均体现了签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王卫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君昊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工程价款,被告众邦公司依法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王卫承担责任。被告吴辉将承接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王卫及向原告王卫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履行被告君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其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卫工程价款180000元。二、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王卫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卫对被告吴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黄石君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