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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锡辉与芜湖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辉,芜湖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王锡辉,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芜湖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宗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锡辉与芜湖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