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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秀英、王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王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小林,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杨秀英与王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林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字第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钟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