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李光雷、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李光雷,李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107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北路269号。负责人:郭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东、闫有锋,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光雷。被告:李光。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李光雷、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