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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李光雷、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李光雷,李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107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北路269号。负责人:郭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东、闫有锋,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光雷。被告:李光。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李光雷、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