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彭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彭世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6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世忠,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