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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景杭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客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景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客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景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五道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330346。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被执行人杭州客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430-1号、430-2号201室、430-2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31138244-8。法定代表人刘宏刚。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杭州客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有案款人民币139209元及利息未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5元,执行费1988元,上述案款均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客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华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