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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树海与张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海,张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595号原告:王树海,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赵妍,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李艳婕,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文,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张岩,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王树海诉被告张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萨仁图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海的委托代理人赵妍、李艳婕,被告张国文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海诉称,被告以购买车辆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7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共计4746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延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74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国文辩称,这笔欠款不是我们借的,这笔欠款我不知情,原告没有向我要过钱,我在原告处买车,购买10万元的车,首付交了20000元,先是用李小梅的名字办的贷款,由于原告错误贷款没有办下来,后来又过户到张国文的名下,又办二手车贷款,批下来60000元。现在尚欠原告购车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国文的儿子张岩于2015年4月份从原告王树海处购买车辆,总价款102000元,首付给付了20000元,先用案外人李晓梅的名字办理贷款,未获批贷款,为办理贷款,后过户给被告张国文,张国文贷款批下来60000元,原告协助被告张国文办理车辆贷款及过户手续,因费用不足,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人民币38460元欠据,于2015年5月7日出具人民币9000元欠据,总计欠款为47460元,上述欠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被告提供的提车协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海与被告张国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买卖车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车辆入户在案外人张岩的父亲张国文名下,因办理车辆贷款及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746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王树海欠款47460元。如果被告张国文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该收取的493.5元由被告张国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萨仁图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