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1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金辉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资江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辉,邵阳市资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1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宋金辉,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资江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曾德发,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宋金辉与邵阳市资江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资江医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11执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炜审 判 员 王顺华代理审判员 陈亚辉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