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与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7民初2420号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区。注册号:652327070000129。执行事务合伙人:范军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明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五彩湾216国道西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091931125J。法定代表人:宋双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与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的委托代理人范明山、程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砖款11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千分之六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至11月,原告向被告修建的五彩湾白天鹅酒店供应矩形砖、多孔砖。2015年11月5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18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5日至11月1日,向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采购矩形砖及多孔砖共计247500块,用于建设五彩湾白天鹅酒店,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015年11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砖款共计118800元,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章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有被告公司签章的《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销售账款核对表》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砖块,要求被告支付1188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未依约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货款原告要求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货款118800元;并从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息4.35%)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至。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召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