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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臧秀柏与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秀柏,丁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067号原告:臧秀柏。被告:丁海平。原告臧秀柏与被告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臧秀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秀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秀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