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臧秀柏与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秀柏,丁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067号原告:臧秀柏。被告:丁海平。原告臧秀柏与被告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臧秀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秀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秀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