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曹仕亚与胡业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仕亚,胡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曹仕亚,男,汉族,1961年7月2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胡业杰,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仕亚与被执行人胡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仕亚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1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