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韩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韩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52-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