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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韩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韩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52-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