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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会宾与被执行人刘会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宾,刘会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会宾,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刘会诚,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本院在执行孙会宾申请执行刘会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会诚履行给付孙会宾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00元,2015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息1.5份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92.5元。被执行人刘会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刘会诚银行存款1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会宾。尚有执行标的10000元、利息107.5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偿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