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797夏义斌与武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义斌,武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797号原告:夏义斌,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学德,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夏义斌与被告武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义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广��、被告武学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义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底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分两次从原告手中借款10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被告承诺不久就还清借款。2014年12月也未偿还借款,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补写一份借条,借条承诺半年之内还清借款,并口头承诺还款时愿付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43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即每月100元,从实际借款2012年12月计算至2016年7月份诉讼时止,为期43个月,合计4300元利息),合计14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欠原告一万元钱属实,借条是我写的,没有利息,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现在我共欠外债80多万元,因��开公司出事了。现在我家属肝癌晚期,我每月退休工资2300元,已经被杨万宝拿去两年还债了,我家属退休工资每月19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被告武学德向原告夏义斌借款10000元,武学德于2014年12月5日给夏义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2012年12月2日借到夏义斌人民币壹万元整,至今未还,今后想办法还上,大约半年之内还清。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武学德向原告夏义斌借款本金10000元,由被告武学德签名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反映出武学德欠夏义斌借款的事实,故对夏义斌要求武学德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夏义斌主张月息1分计算,因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6月4日起诉开始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学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夏义斌借款本金10000元整,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6月4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二、驳回原告夏义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武学德负担54元,由原告夏义斌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闻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