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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与戚永光、杨佑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戚永光,杨佑城,程国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被执行人戚永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佑城,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国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年二七民二初字第01124号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申请执行戚永光,杨佑城,程国书不当得利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永光,杨佑城,程国书3095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