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文莲与李笑梅、文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莲,李笑梅,文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263号原告:赵文莲,女,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笑梅,女,住安徽省全椒县。监护人:文平,男,住安徽省全椒县,系被告李笑梅丈夫。被告:文平,男,住址同上。原告赵文莲诉被告李笑梅、文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孟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照,被告李笑梅的法定监护人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赵文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笑梅、文平共同赔偿赵文莲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61090.64元(含当庭增加医药费3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晚21时许,其与其妹妹散步,当其走到椒陵大道华泰汇景红绿灯附近(全椒农村商业银行东边)的非机动车道上,正好遇到李笑梅从其身边走过,李笑梅突然用菜刀朝其头部、面部砍下数刀。其被砍倒,遂用手挡着面部,李笑梅仍然用菜刀砍其手部数刀,路人朱家胜经过此地,在朱家胜的呵斥责问下,李笑梅才停手,拿着菜刀离开。后其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2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笑梅患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加强监护等。2016年8月15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文莲面部线条状疤痕长度20㎝以���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文莲双手丧失功能达1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李笑梅患精神病史多年,文平系李笑梅丈夫,是其法定监护人。文平辩称,发生事情那天晚上,其在家睡觉,宝林派出所突然出警到其家,问其李笑梅是否在家,其打开门后才发现李笑梅不在家,派出所告诉其李笑梅在宝林派出所,并将其带到派出所。当时李笑梅正犯病,派出所让其去陪伴,后来派出所问其李笑梅情况,其告知李笑梅有精神病史20多年了,李笑梅的精神病证明等材料也给派出所看了,派出所告诉李笑梅晚上把人砍伤了,具体砍人情况其没有问派出所民警了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0日晚21时许,原告赵文莲散步,其走到椒陵大道华泰汇景红绿灯附近(全椒农村商业银行东边)的非机动车道上,李笑���从其身边走过,李笑梅突然回头用菜刀朝赵文莲头部等砍去数刀。后在路人呵斥责问下,李笑梅才停手,拿着菜刀离开。原告面部、手部多处部位受伤,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救治。2016年1月31日李笑梅因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2016年3月2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笑梅患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3月11日全椒县公安局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因李笑梅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建议对李笑梅强制医疗,后经本院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李笑梅强制医疗。2016年8月15日,经安徽金盾司法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文莲面部线条状疤痕长度2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文莲双手丧失功能达1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李笑梅患精神病史多年,1992年文平与李笑梅一起生活,1993年双方养育一女儿,文平与李笑梅系事实婚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交的李笑梅强制医疗案卷内材料一组、原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医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赵文莲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一、关于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赵文莲散步途中无故被李笑梅砍伤,双方并没有言语等冲突,是李笑梅在患精神疾病时致人受伤,依据法律规定,免除了李笑梅的刑事责任,但对民事赔偿其应当依法赔偿。二、关于赵文莲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的问题赵文莲受伤后,分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全椒县人民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39069.76元,有医疗费收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其当庭增加的3500元医疗费,赵文莲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部分不予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住院2天,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合计住院23天,赵文莲出院记录并没有需要护理的医嘱,因此,本院仅支持赵文莲住院期间23天的护理费;全椒县人民医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本院结合赵文莲伤情,酌定加强营养期30天,即本院支持赵文莲53天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文莲主张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行业标准即41690元计算,残疾赔偿���参照上一年度安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标准即26936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赵文莲2个九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16000元;为治疗花去交通费系实际发生,认定为800元;为确定赵文莲的损伤程度,花去鉴定费800元,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赵文莲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906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30元/天x23天)、营养费1590元(30元/天x53天)、护理费2626.6元(41690元/年÷365天x23天)、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77037元(26936元/年x13年x22%)、精神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38613.36元。因李笑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赵文莲受伤,作为监护人的文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笑梅、文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赵文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8613.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符合免交条件,已办理免交手续,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