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卓建源、胡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伟,卓建源,胡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陈雄伟,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执行人卓建源,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执行人胡丽琴,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雄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卓建源、胡丽琴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卓建源、胡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卓建源、胡丽琴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