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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小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68号罪犯杨小兵,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8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杨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9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