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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石雨与被告王小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雨,王小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87号原告:石雨,女。被告:王小瑞,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晓菲,公司总经理。原告石雨与被告王小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石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雨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雨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