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字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字2152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园园,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金柱,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