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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录林、王保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录林,王保全,范玉启,王明昌,曹虎林,林州市龙泉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录林,男,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全,男,195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启,男,196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昌,男,195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虎林,男,195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龙泉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龙泉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天贵。上诉人李录林、王保全、范玉启、王明昌、上诉人林州市龙泉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曹虎林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姚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姚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