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陆洁群与关绍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洁群,关绍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571号原告:陆洁群,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40。被告:关绍佳,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41X。原告陆洁群与被告关绍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洁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绍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洁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借款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写下借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关绍佳的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关绍佳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原告的诉称、庭审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写下《借条》,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原、被告对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3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绍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绍佳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洁群清偿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被告关绍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