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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群、魏涛与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汇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明元、任国庆、向玥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刘群,魏涛,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汇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明元,任国庆,向玥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异64号异议人(案外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芳芳,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刘群,女,生于1948年12月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涛,女,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明元。被执行人:四川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明元。被执行人:江油汇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国庆。被执行人:向明元,男,生于1949年5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任国庆,女,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向玥颖,曾用名向辉,女,生于1978年3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群、魏涛与被执行人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汇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明元、任国庆、向玥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琼、王宇龙和人民陪审员徐显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6年10月9日,异议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德琼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徐显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