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进贤、杜金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丁进贤,杜金双,孙佃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034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祥,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丁进贤。被告杜金双。被告孙佃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进贤、杜金双、孙佃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