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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梁凤仁诉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仁,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077号原告梁凤仁,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建局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李松鹤,该办公室主任。原告梁凤仁与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凤仁诉称:2015年4月份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原来是“他她淋浴厅”经营场所,经协商被告答应给原告安置原位置(现盛和小区综合楼西数第七门)商服楼192平方米,四层住宅楼110平方米,互不找价。现楼房已经竣工回迁,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不予安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由于被告延迟履行合同造成原告经营延长六个月损失75000元,住宅增加租房费用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己出具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乙方为梁凤仁。现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凤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