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正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067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星明,该行员工。被告:汪正明。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正明已达成还款协议,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被告汪正明自愿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储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方庆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