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爱莲与南竹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莲,南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女,194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南竹良,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莲与被执行人南竹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7638元,本案受理费1319元及执行费6614.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