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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庞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庞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庞山(曾用名黄民弟),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捕前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庞山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庞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庞山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凤路祈福高中办公楼三楼文补二班教室,盗得被害人欧某放在后排桌子抽屉里面一个棕色笔筒内的现金14元。2、2016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庞山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西路百色学院附属中学高一高二楼四楼高二(6)班教室,盗得被害人刘某1放在第三组第6桌抽屉内的一个荧光绿色腰包里面的现金715元。3、2016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庞山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百色中学5楼女生501、502、503、504、505、506、507宿舍进行盗窃,其中在501宿舍盗得被害人王某1一台白色长虹牌X5智能手机;在502宿舍盗得被害人黄某1现金260元;在503宿舍盗得被害人岑某现金150元、被害人陈某现金50元、被害人方某现金205元和1张工商银行卡、蔡某一个白花色皮质钱包(内有2张农业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1张中国邮政银行卡)、被害人刘某2现金530元、被害人韦某两1部黑色苹果4手机;在504宿舍盗得被害人梁某现金100元、被害人卢某现金100元、被害人农某1部黑色VIVO牌V30型智能手机、被害人沈某现金150元、被害人邹某现金120元;在505宿舍盗得被害人段某现金118元、被害人王某2现金100元;在506宿舍盗得被害人黄某2现金120元、被害人莫某现金105元、被害人王某3现金50元、被害人杨某现金1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黄庞山在五楼507宿舍内待至17时许才离开现场,后将盗得的三台手机拿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与广州街交界处的二手手机收购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三台手机卖给周佳红。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长虹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76元、苹果4手机价值129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庞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庞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庞山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凤路祈福高中办公楼三楼文补二班教室,盗走被害人欧某放在桌子抽屉里一个笔筒内的现金14元。(二)同日12时许,被告人黄庞山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西路百色学院附属中学高二(6)班教室,盗走被害人刘某1放在桌子抽屉内一个腰包里的现金715元。(三)同日15时许,被告人黄庞山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百色中学高中部女生宿舍5楼的501、502、503、504、505、506、507宿舍进行盗窃,其中在501宿舍盗走被害人王某1(2000年9月出生)一台白色长虹X5型智能手机。案发后,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1被盗的长虹X5型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在502宿舍盗走被害人黄某1(2000年8月出生)现金260元;在503宿舍盗走被害人岑某(1999年4月出生)现金150元、陈某(1999年8月出生)现金50元、方某(1999年7月出生)现金205元及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蔡某(1999年3月出生)一个白花色皮质钱包(内有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银行卡1张)、被害人刘某2(1999年6月出生)现金530元、韦某两(1998年12月出生)黑色苹果4手机一台。案发后,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两被盗的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129元;在504宿舍盗走被害人梁某(1999年5月出生)现金100元、卢某(1999年8月出生)现金100元、沈某(1998年12月出生)现金150元、邹某(2000年8月出生)现金120元、农某(2000年1月出生)黑色VIVO牌V30型智能手机一台。案发后,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农某被盗的黑色VIVO牌V30型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376元;在505宿舍盗走被害人段某(2000年9月出生)现金118元、王某2(2000年7月出生)现金100元;在506宿舍盗走被害人黄某2(2000年2月出生)现金120元、莫某(2000年9月出生)现金105元、王某3(1998年6月出生)现金50元、杨某(2000年3月出生)现金100元。之后,因被告人黄庞山发现舍管阿姨及保安均在外面,遂在507宿舍内待至17时许,有学生回到宿舍才趁机离开,并将盗得的上述三台手机拿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与广州街交界处的二手手机收购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周佳红。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周佳红处依法扣押上述三台手机,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1、韦某两、农某。综上,被告人黄庞山实施盗窃三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987元;手机三台,价值人民币904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9日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侧门门口处将被告人黄庞山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黄庞山之妻王燕将现金1406元及白色三星牌SM-N9005型手机、黑色华为H30-C00型手机各一台上缴至百色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庞山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1元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欧某、刘某1、王某1、黄某1、岑某、陈某、方某、蔡某、刘某2、韦某两、梁某、卢某、农某、沈某、邹某、段某、王某2、黄某2、莫某、王某3、杨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鉴(2016)117号、118号、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庞山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庞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庞山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庞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庞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庞山退赔的2987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欧宴沉、刘鸿邦、黄海玉、岑家瑞、陈荣兰、方雪梅、蔡海兰、刘翠、梁芳芳、卢璐、沈艳清、邹宇静、段美娜、王渝、黄淑荣、莫小慧、王彩芸、杨珊茹。被告人黄庞山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叙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