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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桥分理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桥分理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126号之一原告:申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桥分理处,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17号。负责人:冯敏,该分理处主任。原告申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桥分理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申光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4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揭志刚审 判 员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