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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大成、何彦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大成,何彦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2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66503405。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大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何彦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大成、何彦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大成(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斗门支行20×××55账户的存款17647.1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